被告人王某某,此前曾因犯盗窃罪,被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先后四次判刑,被齐齐哈尔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2012年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刑。
2013年9月22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被刑满释放后,于当日13时许来到佳木斯站准备乘车回家。王在候车室内见一名女旅客坐在座椅上,旁边放有一个挎包,便产生盗窃之念。王来到该旅客的身后,趁其不备将挎包盗走。王来到车站广场后,把挎包内的人民币300元据为己有,将挎包(价值人民币50元)及包内的一部OPPO牌手机(价值人民币792元)分别扔到一垃圾箱内和树丛中。王回到车站乘上佳木斯开往哈尔滨的K7008次旅客列车。被害人武艳艳发现挎包丢失后,便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人员侦查,在旅客列车上将王抓获,缴获的赃款及赃物已返还被害人。
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过去曾因多次犯罪被处以刑罚,此次在刑满释放后的当日就窃取他人财物,不思悔改,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二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