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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铁法院审理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发布时间:2013-12-18 14:31:50


 

    日前,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以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杨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李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赵某某犯伪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七万元;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赵伟彬犯伪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至6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在他人手中非法购买了制作“飞天”牌贵州茅台酒所用的酒瓶、瓶盖、商标、防伪标识、封签及包装盒、箱等成套产品,后用其购买的茅台迎宾酒灌装成1L装53%度“飞天”牌贵州茅台酒计600瓶,然后以每瓶人民币18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杨某某,李从中获利1万元。杨某某明知此酒系伪造的“飞天”牌贵州茅台酒,仍先后两次以每瓶3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赵某某600瓶,从中获利7.2万元(实得3.6万元)。赵某某明知此酒系伪造的“飞天”牌贵州茅台酒,又先后两次以每瓶485元的价格转卖给被告人王某某600瓶,从中获利11.1万元。王某某亦明知此酒系伪造的“飞天”牌贵州茅台酒,先后于4月28日、6月7日两次共购买了600瓶(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证实1L装53%度“飞天”牌贵州茅台酒每瓶1 999元,故本案货值金额为119.94万元),王通过铁路运输将此酒从北京站运至佳木斯站,准备日后在佳木斯兴雅轩餐饮有限公司出售;其中300瓶伪造的“飞天”牌贵州茅台酒已由被告人赵某某运至佳木斯兴雅轩餐饮有限公司,赵于6月9日在佳木斯站提取另外300瓶时被公安机关查获。6月21日当公安机关向赵伟彬核实案件情况时,赵故意隐瞒了王于4月份买进300瓶伪造的“飞天”牌贵州茅台酒(货值金额为59.97万元)且藏匿于佳木斯兴雅轩餐饮有限公司的事实,直到6月24日赵才在其亲属的劝导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将300瓶伪造的“飞天”牌贵州茅台酒送交公安机关。

责任编辑:李继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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