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至6月期间,广西柳江县多处发生耕牛被盗事件,给农户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近日,柳江县人民法院对这个偷牛团伙进行了宣判,并对收购盗窃所得耕牛的韦某瑞3人进行宣判。
犯盗窃罪刑满释放的蒙某、张某、覃某生等三人,不思悔改,为了快速“赚钱”,重操旧业,并勾结韦某引、韦某铁、韦某知、覃某荣、韦某鲁、韦某陆一起盗窃耕牛。该团伙成员每次2人至4人结伙,昼伏夜出,驾驶五菱面包车在柳江县、柳城县的部分乡镇流窜作案,盗窃耕牛和面包车。所盗得的耕牛在第二日凌晨用五菱面包车拉到偏僻处,转手卖给韦某锐、韦某党、韦某瑞进行销赃,仅3个月的时间就疯狂盗窃耕牛20头,五菱面包车1辆。2015年6月19日警方将这一偷牛团伙成员全部抓获。
2016年1月15日,柳江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法庭上蒙某等9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盗窃罪并无异议,但对盗窃的次数有异议。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蒙某参与盗窃12起,盗窃耕牛20头,五菱面包车1辆;韦某引参与盗窃7起,盗窃耕牛9头;韦某铁参与盗窃5起,盗窃耕牛11头;韦某知参与盗窃5起,盗窃耕牛9头,五菱面包车1辆;覃某庆参与盗窃4起,盗窃耕牛8头,五菱面包车1辆;韦某鲁、覃某生分别参与盗窃2起,盗窃耕牛4头;张某和韦某陆分别参与盗窃1起,盗得耕牛2头。
面对公诉机关指控韦某瑞明知耕牛为盗窃所得仍收购,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韦某瑞的辩护人辩称韦某瑞在收购耕牛时并不知道是盗窃所得,也不是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收购的,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蒙某等人多次卖牛给韦某瑞,交易时间均在早上六、七点,地点都在村旁偏僻、人少的地方,且均使用小型客车拉牛来卖,这些均与正常的交易相违背,韦某瑞应当认识到这些牛为盗窃所得,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成立。法院经审理后查明,韦某瑞以低价收购耕牛4起5头;韦某党低价收购耕牛3起5头;韦某锐低价收购耕牛1起1头。
柳江县人民法院认为,蒙某、韦某引、韦某纯、韦某知、覃某荣、覃某生、韦某鲁、张某、韦某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产,均已构成盗窃罪。韦某瑞、韦某党、韦某锐明知耕牛为盗窃所得仍予以收购,该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法院在综合全部案情后,对蒙某9人以盗窃罪分别判处一年至六年六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八千至五万不等的罚金。对韦某瑞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韦某党、韦某锐则分别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和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和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