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最高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最高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和全国人大《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及黑龙江省高级法院办公室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和哈铁中院《关于启动人民陪审员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保证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积极作用,促进司法公开,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现启动本院面向社会选任人民陪审员的工作:
一、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
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享有同等权利。
二、公民担当人民陪审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三周岁的佳木斯市市区居住的公民;
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身体健康;
5、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公民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三、人民陪审员的任期
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后,其职务自动免除。
四、人民陪审员选任程序
(一)报名阶段
本次选任可采取组织推荐与个人申请任意一种方式: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在征得本人同意后向本院推荐。也可以由本人直接向我院申请。
推荐单位或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组织推荐)或《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个人申请)一式三份。推荐表、申请表,由报名人员到本院政工科领取并填写。(《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需带回推荐单位或基层组织盖章)
2、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4、本人所在社区或派出所出具的,包括职业、政治身份、身体状况、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
5、本人近期1寸彩色免冠照片3张。
(二)审核阶段
本院对报名对象进行必要的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或《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被推荐人、申请人的任职资格、工作能力、日常表现等。
五、人民陪审员的任命和培训
审核通过后,由本院院长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任命决定书下达后,本院会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并将任命名单抄送市司法行政机关,且逐级报省法院干部处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告。
人民陪审员经任命后,本院会同市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接受岗前培训的人员名单和培训意见,逐级报省法院教育处和省法官学院,根据省法院教育处及省法官学院部署,安排人民陪审员参加培训。
六、人民陪审员的补助
1、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培训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本院参照本地差旅费支付标准给予补助。
2、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培训期间,由本院参照本地职工上年度平均货币工资水平,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
3、有工作单位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七、报名联系方式
报名时间:从即日起至2014年10月30日止。
报名地点:前进区乐园胡同30号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三楼政工科
联系人:于振新、韩笑
联系电话:0454-8922678 13604548587 15114667882
特此公告!
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