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桂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份开始,被告人桂某在本市高新开发区龙岗工业园区租赁吴某的厂房,用于生产加工水钻饰品,雇佣40余名工人从事水钻饰品加工。2015年10月份起,因购买设备等原因导致资金不足,拖欠工人工资。2016年5月27日,桂某在没有通知任何人情况下逃离本市,并更换联系方式,致使工人无法与其取得联系。同月30日,工人们投诉至高新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次日,该局向桂某以在该厂张贴的形式发出《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其在2016年6月7日改正到位。至案发时,桂某拖欠44名工人的工资共计人民币530509元。期间,吴某垫付了部分劳动报酬给工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桂某以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桂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属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量刑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以上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