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成功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刘某某于2013年10月24日2时25分许,驾驶超载的解放牌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绥佳线香兰至汤原间311公里598米监护道口时,擅自开启关闭的道口栏杆,与正常行驶的4137次旅客列车相撞。造成机车受损及人员伤亡,给铁路造成经济损失约六百余万元。此案一审判决后,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哈尔滨铁路运输分院向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抗诉,最终被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在重审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哈尔滨铁路局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诉讼请求高达六百余万元,而被告人刘某某及附带民事被告人张某生活条件十分拮据,因此,调解工作曾一度陷入僵局。
此案是一起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如果原告一分钱赔偿款也拿不到,那么即使判决赔偿再多也将是一纸空文,而且原告因没得到补偿而不满,被告则因得不到原告的谅解而处以重刑,双方是两败俱伤,案件也难以案结事了。为尽量弥补原告的经济损失,该院在困难和压力面前并没有退缩,党组书记、院长佟明义高度重视并亲自指导办案,哈铁中院党组书记、院长罗振宇不但关注此案,还凭借多年的刑侦经验,在百忙中深入研究案情,并指出了公诉机关可能遗漏的法定情节,哈铁中院有关人员也多次给予指导性意见,为这起案件圆满审结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通过案件承办人员反复耐心地作双方当事人思想工作,以案释法,引导他们换位思考,帮助他们协调处理报费车辆(变现作为赔偿款),并结合每个当事人的实际情况进行释法析理,使二被告充分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严重性,从而积极筹措了十余万元以弥补损失,并得到了原告的谅解,该案的民事诉讼部分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最终使这起案件得到了圆满解决,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及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