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贵港一男子因非法营运被执法人员依法查扣其车辆,冲动之下竟对执法人员大打出手,致使执法人员受伤住院,最终付出应有的代价。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身体权纠纷案,判决陆某赔偿被害人陈某经济损失16733.75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日上午,贵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执法过程中,发现陆某的三轮摩托车属于非法营运,遂将其车辆查扣,但陆某情绪失控并殴打执法人员。经人报警,陆某和相关执法人员随民警到出警派出所协助调查。上午11时许,从派出所出来的陆某拿起路边一块砖头将执法车辆前档风玻璃砸坏。此时,因身体不舒服的陈某见状,从车里出来制止,被陆某打伤头部和手部。陈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18天,用去医疗费12537.75元。另查明,受损车辆的维修费757.6元。2016年12月3日,陆某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处以行政拘留10日。因索赔未果,陈某将陆某告上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7万余元。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陆某因非法营运被贵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查扣其车辆,没有积极配合执法部门的调查,反而泄露私愤将执法部门的车辆前档风玻璃砸坏。同时,将陈某打伤,这一行为已构成侵权,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故对造成陈某的经济损失,应由陆某全部承担。经核算,陈某的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16733.75元,应由陆某全部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