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以同德乡某村男子潘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据悉,潘某还曾因犯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11月15日被宜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7月27日被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6年1月12日刑满释放。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7日22时30分许,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民警根据举报,在宜州区庆远镇某公寓楼下将涉嫌毒品犯罪的被告人潘某抓获,后民警对潘某位于该公寓楼802号的租住房进行搜查,当场查获潘某非法持有的用透明封口塑料袋包装的毒品氯胺酮4包,共净重1290.98克和用金色茶叶袋包装的毒品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粉末70袋,共净重90.51克。
法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非法持有氯胺酮1290.98克和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粉末90.51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潘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
对于被告人潘某提出其非法持有的毒品氯胺酮含量偏低的辩解,经查,潘某非法持有的氯胺酮4包,含量分别为74.6%、58.6%、73.1%、66.2%,已属毒品犯罪案件中的较高含量,并非大量掺杂掺假情形,应将查获的数量确定为定罪量刑的数量。故对于潘某的该辩解,法院不予采纳。
潘某曾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潘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作出上述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