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切实贯彻全省深化作风整顿优化营商环境会议精神,着力解决群众反映集中、企业反映强烈、社会关注聚焦的难题,推进司法公信力的持续提升。日前,佳铁法院审结了两起涉及铁路企业的案件,既解决了群众实际诉求,又切实保护了企业合法权益。
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佳木斯工务段与被告富锦市富龙粮油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非路产专用线委托维修合同》,按照合同约定,被告未及时给付维修费,经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本院。立案后,院长佟明义作为案件承办法官,了解到案件争议焦点后,第一时间与被告进行沟通、协商,对被告进行耐心细致的释法析理,讲明利害关系,最终促使被告在资金困难的情况下,于调解当天给付原告欠款。此案仅用3天时间便为铁路企业挽回实际经济损失6万余元,保护了铁路企业的合法权益。原告铁路企业为表达感谢,送来一面印有“保优化营商环境、为企业保驾护航”的锦旗。
近日,佳铁法院又审结一起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原、被告双方就近百万的死亡赔偿金额争议较大,审判监督庭副庭长吴海鹏作为案件承办法官,在双方争议较大,无法达成调解的情况下,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当判则判,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在明确原、被告方应负责任的基础上,依法合理地确定责任比例,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这两起案件,在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案件较复杂、存在诸多困难的情况下,承办法官均能利用最短的时间,解决了双方当事人的争议,大幅提升了案件的质量和效率,保护了群众的正当利益的同时,也维护了被告铁路企业的合法权益,优化了企业的营商环境,为龙江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