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在禁猎区非法狩猎三有保护野生动物获刑六个月

发布时间:2018-05-10 09:14:37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刘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7年11月下旬的一天傍晚,刘某发现一只野鸡(后证实为环颈雉)落在自己家的草垛里,于是便在天黑后拿木棍将野鸡打死;2017年12月中旬,刘某在自家牛舍里和后院杖子上先后四次用弹弓打死十九只麻雀;2017年12月19日,刘某驾驶车辆驶出嘎密山的时候,拿弹弓将路边的沙半鸡打死放在了车里,之后又在村子西北方向边防公路旁看见另一只沙半鸡死在路边,刘某又下车捡回来放在车里。经侦查机关使用GPS设备采集刘某狩猎地点的坐标,并通过地图软件上标尺测量,发现刘某四次狩猎地点距国境线距离均不超过10公里。

  经鉴定,沙半鸡、麻雀、环颈雉属“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中也明确规定,在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文物保护区、城镇市区、距国境线10公里以内、铁路和公路两侧1公里以内的地区,为禁猎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区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于锡龙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