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非法制造、买卖和非法持有枪支案件。杨某超因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决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一个月;杨某德因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决决定执行有期徒三年零七个月;杨某周因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没收扣押与于公安机关系三被告人的火药枪6支、枪管2支、枪支零件、制枪工具等涉案物品。
经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杨某超以人民币180元的价格从册亨县冗渡镇某村村民胡某书处购买一支枪支,其更换该枪支的部分螺丝及枪壳后,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杨某德;2016年期间,杨某超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从安龙县某村村民陶某处购买一支枪支进行部分零件更换后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转卖给杨某德;2016年至2017年期间,杨某超让册亨县丫他镇某村村村民韦某周帮其在网上购买两根钢管,后其使用这两根钢管及其在五金店购买的零部件制造了二支枪支,并于2017将其中的一支枪支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卖给了被告人杨某周。2017年9月案发后,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分别对公安机关在上诉被告人家中搜查到的涉案枪支进行了一一鉴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超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买卖枪支五支,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杨某周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买卖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告人杨某德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买卖枪支二支,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杨某超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杨某德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应对二被告人适用数罪并罚。鉴于三被告人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确有一定悔罪表现,且枪支已被公安机关收缴,未造成严重后果,综合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本院决定对三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据此,册亨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此类案件涉案人数较多,且被告人多为偏远乡村村民,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均不知自己制造、买卖和持有枪支行为触犯刑法的严重性。册亨县人民法院通过以案释法的宣传方式强化了对涉枪犯罪的宣传,使广大人民群众进一步认识到非法制造、买卖和持有枪支罪对社会和家庭的危害性,有效维护了区域的社会和谐安定,巩固了该县“平安建设先进县”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