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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隐瞒并转让18套房产 获刑一年八个月

发布时间:2018-07-03 15:14:54


  被法院判令还款,却一直不履行,还擅自转移名下18套商品房。近日,被告人金某被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2011年5月23日、6月8日,金某和侄女婿金某宾以李某和金某宾的名义借款给广业公司1200万元、13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0天,由广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金某根个人提供担保。后广业公司未及时全额偿还借款。

  2012年2月,金某根批字同意将其中的2000万元作为购房款,用于订购其子公司开发的位于浙江临安金禾嘉园的18套商品房,当时价值人民币2000万余元。但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将该房产直接网签至金某夫妻名下。

  2015年以来,金某因与温岭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发生借款纠纷,被温岭法院作出民事判决,由他偿付相应的借款。据统计,截至2016年3月,金某在温岭法院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共计27件,申请标的额达5000万余元。

  金某在接到法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材料后,依旧置若罔闻,不予履行,亦未申报财产。

  2016年1月13日、1月22日,在明知需要支付执行款的情况下,金某将已网签至其夫妻名下的18套商品房在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之后,将其中的17套转让给了广业公司的员工江某,1套以76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何某。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金某在网签得到18套商品房时,根据相关规定,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可以查控,而其却有意向法院隐瞒,未如实申报相关财产权益,并在知悉房屋取得的实际内情下,再次未向法院报告,将上述房屋退还,最终被过户登记到他人名下,造成法院对该18套商品房目前无法作为可供执行的财产进行查控,应当认定其主观上有抗拒法院执行的故意,也实施了相关的行为,应认定金某构成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于锡龙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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