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但总还是会有心存侥幸的人酒后驾驶,最终害己害人。近日,醉酒驾驶致一人死亡的韦某被广西省西林县人民法院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二年。
2017年1月20日晚21时许,韦某醉酒后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往西林县八达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古障镇央达村某路段时,因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导致车辆碰撞行人杨某后又撞到路坎下一房屋,造成杨某受伤倒地和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韦某委托他人打电话报警,杨某经医生现场抢救无效于当晚23时许死亡。经鉴定,从韦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264.11mg/l00ml。经法医鉴定,杨某系因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经西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韦某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韦某自愿赔偿杨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6万元,并取得了杨某家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韦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发后,韦某委托他人打电话报警,系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也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