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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小组负责人指使放纵他人砍伐香樟树领刑罚

发布时间:2018-08-08 16:13:15


  村小组组长、代理副组长指使、放任他人在平整山场的过程中非法毁坏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香樟树14棵。近日,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以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袁一、袁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底,经时任安义县长均乡某村小组组长、村民理事会负责人的被告人袁一和代理副组长、理事会成员的被告人袁二同意,并经村民理事会讨论通过,将某村小组凌山山场靠近105国道的一块林地,租给经营苗木业务的胡某某(另案处理)种植树木。之后,胡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采集证及征占用林等相关手续的情况下,雇请曹某某的挖掘机开垦、平整凌山山场林地。挖掘机在平整、开垦山场林地的过程中,毁坏了凌山山场的林木。袁二还让曹某某的挖掘机将山场西南侧通往农田的老路平整、拓宽,挖掘机在施工中亦将凌山山场林木毁坏。经分宜亚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毁坏的树木中有14株为樟科樟属的香樟,属于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被毁坏的14株香樟的蓄积量共计0.686立方米。

  2016年11月17日,因群众举报案发,袁一、袁二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案情,某村小组对凌山山场被毁坏处栽种了樟树等树木进行了修复。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袁一、袁二身为村小组负责人,违反森林法及野生植物保护法规,指使、放任他人在平整山场的过程中非法毁坏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香樟树14棵,其行为已构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且情节严重。综合考虑全案案情和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结合司法行政机关的社会调查意见,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于锡龙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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