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邓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不久,不思悔改,不务正业,多次贩卖毒品,近日,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邓某某分别于2017年12月25日下午3时、2017年12月27日下午4时、2018年1月1日中午12时许,在瑞金市象湖镇西门口桥头向吸毒人员“细鬼”贩卖海洛因0.4克、0.8克、0.1克,得毒资400元、800元、100元。被告人邓某某分别于2017年12月30日下午5时、2017年12月31日下午2时许,在其家门口向吸毒人员曾某某贩卖海洛因0.1克、0.4克,得毒资100元、400元。2018年1月1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在瑞金市象湖镇步行街与吸毒人员“细脑”进行毒品交易时,被瑞金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并从邓某某身上缴获海洛因0.36克。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给他人,获利1800元,且属于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邓某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同时,其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邓某某的犯罪性质、情节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邓某某表示认罪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