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对公司的名酒心生贪念,趁公司人员在外开年会,提前离场,偷偷驾车回到公司盗窃茅台酒。近日,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邹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邹某系安义县某公司员工。2018年2月6日晚,为盗窃公司储酒室内的茅台酒,邹某趁公司全部人员在外开年会之际,提前开车从年会会场回到公司。邹某先从公司办公大楼一楼行政部办公室抽屉内偷拿了储酒室的钥匙,然后从储酒室内将6箱(每箱6瓶,每瓶500mL)贵州飞天茅台酒和1瓶1000mL装飞天茅台酒盗出并搬至其驾驶的小轿车上,后驾车赶往湖北,将以上茅台酒均存放于湖北省浠水县其姐夫万某家中。经鉴定,被盗茅台酒价值共计64500元。案发后,邹某将盗窃的茅台酒归还了公司,并取得公司的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茅台酒37瓶,价值共计人民币645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综合考虑全案案情和被告人邹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以及所在社区矫正机关的意见,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