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盗窃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姜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姜某某系一名吸毒人员,2017年2月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6年8月7日,被告人姜某某在南昌市洪城大市场附近一路口,发现被害人喻某停放在此的汽车车门开着没锁,便趁车内无人之际将副驾驶位上的背包(内有现金4000元、手机两部及银行卡等物)拿走。因当时正毒瘾发作,姜某某快速从包内拿出现金,将包丢弃在路边一辆车底下后逃离现场,将赃款用来买毒品。2018年5月民警将姜某某抓获,其对盗窃事实供认不讳。经认定:被害人喻某被盗的两部手机价值共计人民币3922元。案发后姜某某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其归案后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吸毒而实施盗窃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