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对一恶势力犯罪团伙案进行了一审宣判,以敲诈勒索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徐某甲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徐某乙、徐某丙、徐某丁有期徒刑四年至四年零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5年上半年至2017年4月期间,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徐某丁四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先后22次在乐平市众埠镇上街村以阻止施工、威胁恐吓等手段,向当地修房、建房、买房的村民以及开发商老板、地质队、银行索要巨额财物,该款除少部分用于四人日常开销、聘请会计等,其余大部分被四人均分,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四被告人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团伙。另,被告人徐某甲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围攻法院执行人员、毁损执行公务车辆,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甲一人犯数罪,应予并罚。被告人徐某乙、徐某丙、徐某丁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四被告人迫于法律的威慑赔偿了大部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并且作为村民小组成员将非法索取的财物部分用于村中公共事业,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四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