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杨某、徐某、黄某、杨某龙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至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不等的刑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杨某、徐某、黄某、杨某龙与同案人杨某彪(另案处理)等人交叉结伙,多次在安义县、进贤县、永修县盗窃电动车电瓶,销赃所得赃款除去路费、饮食等共同开支后由参与人平分。其中被告人杨某参与所分赃款总金额36100元,被告人徐某参与所分赃款总金额36100元,被告人杨某龙参与所分赃款总金额9000元,被告人黄某参与所分赃款总金额220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1月29日晚至次日凌晨,被告人杨某驾驶赣A3360W五菱之光面包车,被告人徐某驾驶赣A49702东风悦达起亚K2汽车,伙同杨某彪、黄某从长均方向进入安义县城后,将真实车牌分别更换为假牌照赣M68068、赣A95619,先后在安义县鼎湖镇建材市场、安义县龙津镇景苑小区、龙津镇国土所宿舍等处盗窃电动车的电瓶。盗窃过程中,杨某彪负责用螺丝刀、套筒扳手等工具从电动车上拆电瓶,杨某、黄某、徐某负责照明、搬运、望风。所盗电瓶经杨某彪销赃并除去开支后由参与作案四人均分,每人分得赃款人民币1800元。四被告人所得赃款共计人民币7200元。
2.2018年1月26日晚至次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杨某彪、徐某、黄某驾驶汽车在进贤县中山星城小区、圣路小区等地盗窃20余辆电动车电瓶。盗窃过程中,杨某彪负责拆电动车的电瓶,杨某、黄某、徐某负责照明、搬运、望风。所盗电瓶由杨某彪销赃并除去开支后,参与作案四人每人分得赃款人民币2700元。四被告人所得赃款共计人民币10800元。
3.2018年1月15日晚至次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杨某彪、徐某、黄某在永修县站前路公园一号小区地下停车场内盗窃10余辆电动车的电瓶,杨某彪销赃并除去开支后,参与作案四人每人分得赃款人民币1000元。四被告人所得赃款共计人民币4000元。
4.2017年I2月29日晚至次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杨某彪、徐某三人在安义县向阳路老二中宿舍、人民医院宿舍、地砖市场宿舍等地盗窃了10余辆电动车的电瓶,杨某彪销赃并除去开支后,参与作案每人分得赃款人民币1700元。三被告人所得赃款共计人民币5100元。
5.2017年12月4日晚至次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杨某彪、徐某、杨某龙四人在永修县莲馨小区、阿里山宾馆对面居民楼等地盗窃10余辆电动车的电瓶,杨某彪销赃并除去开支后,参与作案人每人分得赃款人民币1000元。四被告人所得赃款共计人民币4000元。
6.2017年11月7日,被告人杨某、杨某彪、徐某、杨某龙等五人在进贤县桂阳小区、汇洋小区等地盗窃30余辆电动车的电瓶,杨某彪销赃并除去开支后,参与作案每人分得赃款人民币1000元。五人所得赃款共计人民币5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徐某、杨某龙于2018年1月31日晚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次日被刑事拘留,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盗窃事实。2018年3月14日,被告人黄某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盗窃事实。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黄某向法院退交了所分得的赃款6200元。
另查明,被告人杨某、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2月8日被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拘役五个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徐某、杨某龙、黄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杨某、徐某参与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36100元,被告人杨某龙参与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9000元,被告人黄某参与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22000元,盗窃均已达数额较大标准,四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杨某、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杨某龙、黄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本案应判处有期徒刑刑罚的盗窃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刑罚,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徐某、杨某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能主动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