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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免野猪毁田将其捕杀 男子因非法狩猎获刑

发布时间:2019-03-29 08:52:44


  我国法律规定,禁止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否则可能构成犯罪。近日,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非法狩猎案,被告人周某犯非法狩猎罪被判处拘役十个月,缓刑一年。

  2017年6、7月份水稻灌浆时,被告人周某发现自己水稻田被野猪破坏严重,为保护自家水稻同时为增加收入,就从邻居黄某处拿来一台坏的“电猫”,修理好后安装于自己家中使用,一个半月后,水稻收割完毕,被告人周某将“电猫”拆除,期间,被告人周某共捕杀两头野猪。2018年水稻灌浆后,被告人周某再次将“电猫”安装好,直至水稻收割完毕后才予以拆除,被告人周某再次捕杀两头野猪。被捕杀的四头野猪,被周某出售以补贴家用。经举报,周某被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间使用禁止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同时,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于锡龙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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