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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莲湖恶势力团伙强迫幼女卖淫案一审宣判

发布时间:2019-03-29 08:53:53


  5人恶势力团伙以介绍“工作”为名 ,将3名未成年人骗至西安拘禁、殴打,强迫不满14岁的幼女卖淫,团伙中年龄最大的20岁,其中3人还是未成年人,却犯下了如此严重的罪行……今天,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对杨某等5人恶势力团伙强迫卖淫案公开宣判,5被告人被判处十三年零六个月至四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6月6日至22日,被告人杨某、高某某(女)、赵某某(女,未成年人)、钱某某(未成年人)、武某(女,未成年人)等5人形成恶势力团伙,以到西安娱乐场所服务可以挣大钱为由,将被害人刘某某(2004年6月12日出生)、杨某某(2004年6月23日出生)及罗某(2001年2月4日出生)由甘肃骗至西安。白天,3名被害人被拘禁在公寓内,由该团伙成员轮流看守。晚上,由高某某和赵某某押送至娱乐场所做陪酒小姐,并劝说她们卖淫,未果后便开始殴打3名被害人。最后强迫未满14周岁的幼女刘某某卖淫3次。

  期间,被害人罗某被殴打并被迫参与几次陪酒后,寻找机会逃离。被害人刘某某多次逃跑均被抓回,赵某某用皮带抽、用烟头烫,还威胁要砍其手指,并强行往她嘴里灌烟灰缸的脏水、烟头。杨某还威胁被害人如报警他刑满释放后会打击报复。该团伙强迫被害人陪酒、卖淫的非法所得由被告人杨某掌控,杨某将收入部分用于日常花销,其余的4000余元据为己有。

  2018年6月22日凌晨,被害人刘某某趁机逃出后报警。当天下午,公安机关抓获了杨某、钱某某和武某。解救出被害人杨某某。被告人高某某、赵某某逃跑后,被公安机关分别在甘肃天水抓获。2019年2月19日,因该案被告人赵某某、钱某某、武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莲湖区法院采取了不公开开庭的方式进行了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高某某、赵某某、钱某某、武某采用暴力、威胁手段,违背他人意志,强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卖淫罪。被告人赵某某、钱某某、武某系未成年人犯罪,且被告人武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对其分别减轻处罚。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某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高某某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赵某某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钱某某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武某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

  莲湖区法院邀请了区机关工委、教育局、团区委及新闻媒体工作人员旁听了案件的审理。参与旁听的西安市莲湖区第二实验小学校长蔡静对5名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感到非常痛心,她呼吁全社区关爱、引导青少年走好人生每一步。

责任编辑:于锡龙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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