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寻衅滋事案件,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犯寻衅滋事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7年4月23日,被害人李某等人在界首市沙南某村给村民王某丁建房,当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酒后行至该建房处时,在此处看工地的被害人李某善意提醒被告人王某甲注意安全,小心别被建房的脚手架碰到。然而,被告人王某甲却把李某的好心当成“驴肝肺”,对被害人李某无故辱骂。看到李某不甘示弱与自己对骂,为解心头之恨,被告人王某甲打电话邀被告人王某乙、王某丙到场,三人轮番对被害人李某拳打脚踢,将被害人李某的眼部等处打伤。经鉴定,李某的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三被告人与被害人李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计6.6万元,被害人对三被告人表示谅解。
界首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随意殴打他人,致一轻伤二级,情节恶劣,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三被告人均当庭自愿认罪,且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本案的社会危害性,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