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是法的本质,也是法的象征,但仅有公正而没有效率也是不够的。肖扬院长说:“迟到的公正就是不公正”,尤其对刑事案件而言,涉及到人身自由乃至生命,如果被告人无罪,那么以上损失是任何东西都无法弥补的,这样效率就显得更为重要。因此,当今社会已将公正与效率共同列为司法永恒的主题。如何提高刑事审判效率,减少超期羁押或变相羁押已摆到了重要议事日程,故笔者通过审判实践,针对上述问题略谈已见。
一、审阅卷宗,做好充分的庭前准备工作
阅卷是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环节,是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途径之一,与法庭审理查明的方法互为补充。在审判实践中,法官一般不会只采取开庭审理而不阅卷的方法审判刑事案件。其中,阅卷的过程既是审查证据材料了解案情的过程,又是逐步理清思路作出判断的过程。例如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的来源是否合法,证据与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是否存在矛盾,这些矛盾能否在庭审时予以解决以及如何解决,被告人在法庭上的辩解是否在案卷材料中得到了印证等。实践证明,法官在庭前大部分时间都用于阅卷,那么如何阅读案卷材料、如何结合庭审中的争议焦点从繁杂的案卷材料中找出问题症结,理清案件事实,需要一定的技巧,只有掌握好技巧才能提高工作效率。
笔者认为阅卷方法应当根据不同的案件和案件的不同情况而定。一般情况下,对于案情比较简单的案件适用于按序阅卷法,即阅看了起诉书并确认管辖无异议后,按照诉讼程序和立卷顺序进行阅卷。对于案情比较复杂的案件,则可采取先粗后细法,即对案件材料先粗略地浏览一遍,初步了解各被告人参与犯罪的次数,起诉书确定的罪名,案卷材料的总数、分类、分布情况以及证据材料的大致内容,并确定卷中的重点材料、非重点材料和无用材料(如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参与三起盗窃立案侦查,检察机关认为其中一起证据不充分,仅起诉二起,故另一起的证据材料就是无用材料),阅卷的方法是着重阅看重点材料,兼顾非重点材料,根据不诉不理的原则不看无用材料。另外,对于案情比较复杂、起诉罪名较多的案件,可按被告人犯有盗窃、抢劫、强奸等不同罪名分别审阅相关各节事实的证据材料。由于上述事实的证据材料在卷宗比较分散,所以要分类归纳,必要时可采取夹条标注的方法把证据材料按类进行标注,或者把重点、疑点问题均标注下来,这样,有利于合议庭成员有选择、有重点地阅看,也有利于自己再次审阅时一下子找到目标。当审判人员粗略审阅完卷宗后,对案卷中存在什么问题,证据之间存在什么矛盾等最好通过札记的方法记录下来,对重点问题也可摘抄,便于在审理过程中针对上述问题排除疑点,解决矛盾。对于同一性质被告人多人多次的案件(如被告人张某某等11人分别参与8、7、5、4次盗窃犯罪),可把每一起案件事实的时间、地点、参与人、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盗窃物品及数量等一系列问题通过制表的形式予以扼要摘录,将案卷材料中证据的主要内容和出处浓缩于表格之中,使人一目了然。通过上述方法阅卷,将避免法官盲目阅卷或阅卷后理不清头绪,确定不了庭审重点乃至重复开庭等现象,效率将明显提高。
为了确保庭审有序、高效、顺利进行,我们在庭前可组织控辩双方进行证据开示,这样会使庭审更省时、省力,也避免律师将庭前收集的证据在庭审中搞“突然袭击”,检察机关提出延期审理将严重影响庭审效率(如:被告人张立霞涉嫌贪污一案,庭前我院对张送达起诉书时,张一再强调检察机关封查其单位的帐项没有与其对过帐,因此,面对纷繁复杂的财务帐项,我们认为有必要搞庭前证据展示。通过庭前证据展示,当活生生的票据、项目展现在被告人面前时,她回想起许多在此之前遗忘的科目,从而澄清了事实,公诉机关撤诉,避免了一起冤假错案的发生,也提高了诉讼效率。)。对于疑难、复杂的案件,审判长可于庭前召开预备会,简要介绍案情和控、辩双方举证情况,合议庭成员对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及可能会出现影响庭审活动的问题进行分析,确定庭审重点及合议庭成员在庭审中的具体分工。
二、还权合议庭,建立科学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并颁布前,大案小案(如:凡判处拘、缓、管、免及十年以上的案件)多数由审判委员会一锤定音,参加合议庭的审判人员认为庭审质量高低由主审人和审委会成员负责,故失去了责任心,导致庭前不认真阅卷,庭中干“私活”,庭下不认真评议,主审人的意见成了合议庭的意见,合议庭形同虚设,成员办案积极性不高,公正与效率难以保证。经过多年的研究与探索,自1999年起,我院完成了还权于合议庭的工作,即合议庭除重大、疑难、复杂、难以作出决定的案件外,审判权均归还给合议庭,实现了合议庭“审与判”的结合,权力与责任的统一。
审判权归还于合议庭后,审判长和合议庭的权力大了,这就需要建立起内部切实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以保障执法的公正性,提高执法的透明度,确保案件质量。因此,我院凡合议庭开庭审理的重大和新型、疑难、复杂案件,主管院长、审监庭长均参加旁听和评议,刑事庭长及审监庭人员则基本上旁听每一起案件。对于疑难、复杂案件一般由庭长、主管院长亲自担任审判长,从而确保了放权后刑事案件的质量。
我院还通过计算机网络监督审判进度。即运用计算机软件设定了各类案件的审理时限和审限报警程序,案件的进展情况在计算机网络系统一目了然,从立案时起审限便在计算机上开始倒计时,对临近审限的案件计算机发出黄灯警告提示,起到了控制审限的作用。按照审判流程管理规定,有关人员在计算机上随时跟踪案件的审理进度,可随时进行催办督办。从而也促使审判人员加强了责任心,增强了时间观念,工作效率也随之提高了。
自去年年底以来,哈铁中院根据各基层院的案件处理情况,认为有必要将路内职工单处罚金、免处或经济犯罪判处缓刑的案件重归审判委员会研究确定,但上述案件相对比较简单,为了提高审判效率及当庭宣判率,我们通知审委会成员参加旁听,休庭评议后马上召开审判委员会,因审委会成员参与了旁听,所以思路非常清晰,研究的时间也相对较短,仍然能做到当庭宣判。
三、推行简易程序及普通程序案件简化审理模式,提高审判效率
200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首先,我们反复学习了通知精神,掌握了立法原意(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利于司法公正的前提下进行。),统一了认识。经过一段时间的审判实践,我们认为上述程序不能使用同一尺度,应因案而宜采取或繁或简,同时要做到审有巨细,简有法依。我们还积极与检察机关沟通协调,争取检察机关的监督和支持,在普通程序案件审理上做到庭审详略相宜,该简化的内容简化到位。对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的案件,只要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在送达起诉书时表示没有异议的案件,直接作出决定,建议公诉机关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
为贯彻简明、便捷的原则,简化庭审中有关程序,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1、交待诉讼权利的简化。对于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利用《刑事诉讼须知》的形式在开庭前送达当事人,减掉了庭审中交待诉讼权利的做法。
2、其他有关需要查明和告知内容的简化。对于当事人的自然状况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具体情况在庭前进行查明,并制作笔录入卷。减掉了庭审中此项环节。
3、起诉书宣读的简化。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时,可直接宣读指控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减掉了宣读被告人身份事项及案件由来等内容。
4、法庭调查程序中证据部分的简化。通过庭前证据展示制度,将控辩双方提供的全部证据制作成庭前证据展示笔录,交辩护人、公诉人签署意见,经审查控、辩双方如无异议,庭审中只宣读证据目录,仅对控、辩双方有异议的证据重点查清。这样,极大地缩短了庭审时间,还使庭审层次分明,重点突出。
5、法庭辩论的简化。法庭辩论时,对已经法庭确认无争议的事实,公诉人、辩护人的意见可不必对事实再进行综述以及对犯罪构成和法律适用的论证,直接切入焦点问题进行辩论。
6、裁判文书的制作进行简化。对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的案件,经开庭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提供的证据一致,被告人无异议,亦无新的证据,可根据《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附带的文书样本予以简写。
通过上述方法审理案件,使我院刑事审判工作效率有了明显提高。2008年,我院刑事案件平均审限13.2天,当庭宣判率90%以上;2009年,刑事案件平均审限13.5天,当庭宣判率85%以上;2010年,刑事案件平均审限11.8天,当庭宣判率85%以上。而2000年以前,我院刑事案件平均审限均为15天以上,当庭宣判率为50%以下。此做法既符合刑诉法的规定,有效地保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利,调动了控辩双方参与诉讼的积极性,保证了案件质量,又极大地缩短了开庭时间,提高了诉讼效率,降低了诉讼成本,及时准确地惩治了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