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执行难”,在全国法院执行工作中已是老生常谈了,除了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主义之外,还有个别“老赖”规避法律。其中重要的表现是极少数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法院生效的判决和裁定。所谓拒不执行,是有能力履行法院生效的判决和裁定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为解决执行难的问题,一九九七年修订《刑法》中就增设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下简称拒执罪),之后又出台了相关的司法解释。二00二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立法解释,进一步补充和完善了该罪的犯罪主体、犯罪行为方式及犯罪情节的具体说明。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操作和认定是否犯罪,是一个极其重要和难以把握的问题。就目前我们两级法院自建院以来还未成受理过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案件。《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笔者就该罪如何认定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首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从犯罪构成要件看,主要是犯罪主体的确定。该罪主体是特殊的犯罪主体,既有能力执行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和对判决裁定负有协助义务的人。在执行案件中,对被执行人而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否成立的基础是是否承担履行判决、裁定义务。这是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前提条件。对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就构成该罪。如某公司法人代表赵某拖欠李某工程款80余万,在接到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后,法院限期七日内给付申请人工程款80万元。赵某当时表态称没问题,公司有钱一百来万按期给付。赵某于次日不但不积极履行法院的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反而将在单位帐户中的90余万员打到赵某自己的个人银行帐户的卡中,并以看病为由去北京躲避。七日已到,执行人员到公司执行,方了解实情并与赵某通了电话,赵某以暂时无款等种种为借口,拒绝给付工程款。言语还比较强硬。法院依法采取措施调查财产线索,发现六日前赵某将帐户中的90余万元全部转到其个人的帐户。这就是明显的拒执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特征。其次,是对有协助执行义务的人而言,负有协助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义务的人如:银行、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拒绝和妨碍执行的,情节严重的案例暂不列举。义务人不协助执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该单位主管人员和其责任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的规定,应依拒执罪论处。
在执行案件中,确定承担义务主体后,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具体讲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有能力履行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证据证明负有执行判决、裁定的义务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义务的能力。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在执行案件中,有以下几种表现:
1、转移、隐藏财产。被执行人将动产、不动产如汽车、房屋更名过户等妨碍执行。
2、转移资金。如被执行人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借支和支付大额现金或购买非生产用品和高档商品消费。
3、公款私存。如被执行人将单位的现金分零存于该单位财务人员或法人代表的个人帐户中。
这三种情况是拒执罪的主要形式。反之,就不能构成拒执罪。
其次,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裁定。拒不执行,表现两个方面作为和不作为。作为是采取积极的行为公然抗拒法院对判决、裁定的执行活动,如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妨害或抗拒执行,殴打执行人员,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的服装及证件等;在就是非暴力行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被查封、扣压或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等行为。也可以是不作为的方式实施,既被执行人(行为人)依法应当履行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有能力履行又拒不履行的行为,消极抵制法院对判决、裁定的执行。在此,重点要提的是,拒执罪不需要以暴力、威胁等手段为前提条件,只要被执行人(行为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且情节严重,就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三是被执行人行为的情节必须达到严重的程度。最高院 1998年4月8日作出的《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1)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以后,隐藏、转移、变卖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2)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在执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3)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致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4)聚众、哄闹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5)毁损、抢夺执行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6)其他妨害或者抗拒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必须强调的是该罪的认定,在主观上必须是故意,既明知是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而拒不执行。反之,就不构成本罪。
执行难是全国法院普遍存在的问题,近几年我省高院、中院多次搞执行会战、清理积案等完全都是力克执行难。为在执行中能有力破解执行难,有效地惩治“老赖”并给“老赖”以深刻的教训,本人就此谈一下建议:
一、加强和完善法律。现有的执行法律、法规,虽经过修订趋于完善,仍不够健全。在立法问题上,要积极速迅地呼吁马上出台《强制执行法》,有了法律武器,方可灵活运用,做到有法可依。对有能力履行判决、裁定的义务人,在法律文书生效之起,进入执行程序阶段后,只要收到法院的执行通知规定的期限后逾期履行的,就视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定拒罪论处;
二、充分运用和利用好《刑法》第313条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为人只要触犯了法律规定中六种情形之一的,就决不放过,严加处理。要按黑高法发[2006]18号《关于对办理拒绝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文件第七条一款规定“执行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人,可以先行司法拘留。”这个规定是送给了法院执行人员在办案过程中的最有力的 “武器”。
三、建立执行工作垂直、独立的管理体系。为彻底消除地方部门保护主义,真正体现执行的公开、公平、公正。目前人民法院虽然相继采取提级执行、指令执行、交叉执行等执行措施,但是收效还是不理想。要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消除不公平的执行现象,减少案件当事人不平衡的对抗心态,就必须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行垂直管理,执行队伍的人、财、物三权由上级机关管理(如:奖励、提职等),不受地方人大、政府部门的领导。这才能真正地实现依法独立、公平、公正的执行案件。
总之,在执行实践中,正确地把握好拒执罪的认定和处理,有力于维护法律和法院的尊严,有利于保证法院判决、裁定的公正和权威。正确地运用法律,更能有效地遏止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裁定行为的发生和蔓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