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非法收购盗伐的林木罪案,当庭判处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邓某承包了位于明溪某木业公司的锯台。2018年1月至8月间,邓某以人民币800元每立方米的价格陆续向陈某(已判决)、曾某(已判决)、翁某(已判决)购买了没有运输码单的杉木,上述杉木均由翁某于夜间运至木业公司,邓某检量后以现金的方式结算。
2018年5月至6月间,邓某以800元每立方米的价格陆续向黄某能(已判决)收购没有运输码单的杉木4车,上述杉木均由黄某能于夜间运至木业公司,邓某检量后以现金的方式结算。邓某向黄某能等人收购没有运输码单的杉木共37车,合计立木材积37.5965立方米。经测算,上述杉木价值人民币23685.8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邓某明知是他人盗伐的林木,仍非法进行收购,收购的林木立木材积达37.5965立方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盗伐的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自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出违法所得,认罪悔罪,愿意接受处罚,且自愿缴纳环境修复公益补偿金,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给予从轻处罚。根据该案犯罪情节和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