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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期间三次警告仍不悔改 终执行原判刑罚

发布时间:2019-11-27 15:23:06


  罪犯李某聪在监管期间,不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经多次警告仍不见悔改。近日,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罪犯李某聪撤销缓刑,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7年9月8日,李某聪因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自同年9月19日接受社区矫正,由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机制负责执行。经查明,在社区矫正期间,李某聪不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脱离监管,三次警告仍不悔改。

  该县司法局认为,李某的行为已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不宜继续实行社区矫正,遂书面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

  经法院审理认为,罪犯李某聪在缓刑考验期间,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受到司法行政机关警告三次后仍不改正,其行为己违反法律、司法解释、行政法规中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丧失了继续适用缓刑的基本条件,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责任编辑:于锡龙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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