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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方法与技巧

  发布时间:2012-05-07 14:48:38


    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刑事审判工作如何适应时代的要求,即准确及时地打击犯罪,又能充分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做到案结事了,是刑事法官必须面对的课题。因此,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一直是我们最头疼也是顷注精力最多的案件,笔者对本院近几年来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进行了梳理,就如何做好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工作谈几点自己的看法。

    一、坚持三个“耐心”原则

    1、耐心倾听。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大多数被害人及其家属,在受到伤害后,往往心里失衡,情绪激动,总感到有满腹的委屈要向他人倾诉。法官就是他们认为最能主持正义、最好的倾诉对象,如果法官面对这样的当事人表现出不屑一顾、心不在焉,或者随意打断当事人的倾诉,就会招致当事人的反感甚至不信任。所以,耐心倾听当事人反反复复甚至毫无逻缉的诉说,这是刑事附带民事审判法官必修的课程和审判技巧,也是解决民事纠纷的一个手段。耐心倾听,首要的是法官要有一个正确的心态,无论他们是有理的还是无理的,都让他们充分宣泄出来,法官则平静、祥和、专注地面对倾诉者,力戒表现出漫不经心或不耐烦,同时还要表示对其同情和理解,并对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耐心做思想工作,从而逐渐消除当事人的不满和敌意情绪,使其平静下来接受调解。

    2、耐心解释。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多数文化层次较低,法律知识比较匮乏,而这类案件又相对比较复杂,即涉及到刑事又涉及到民事,即涉及实体又涉及到程序,因此,当事人有太多的疑惑需要得到解答,法官有责任也有义务进行解答。通过法官不厌其烦的解疑释惑,能有效地消除当事人的疑虑,不再把法院主持下的程序性要求认为是法官对他的苛求,会积极配合法院做好调解前的准备工作。通过辨法析理的有效方法,真正把原、被告双方引导到“理性调解,化解矛盾,互谅互让,促进调解”的社会主义法制理念上来。实践证明,越是让当事人清楚法律权利、义务,越能促使他们把握调解契机,与法官协调配合,快捷、有效地促成和解。

    3、耐心调解。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在给社会治安秩序造成危害的同时,往往也给被害人造成身体或物质上的巨大侵害和损失。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被害人受到的身体或物质上的的侵害和损失却难以得到充分、及时的赔偿救济,因此使国家制定刑法的目的和价值没能得到充分的体现。这不仅成为困扰刑事审判工作的一大难题,而且也常常导致被害人及其家属产生非常激动和极为不满的情绪,从而不断缠诉、上访,严重地威胁着社会稳定与和谐。面对这些突出问题,我们必须知难而进,以执着的爱心、诚心和信心去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和积怨,千方百计地寻找薄弱点和突破口。凭着法官的智慧和锲而不舍的精神,不断提升调解艺术,创新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方式。在耐心做思想工作的同时,指出原告人及被告人眼界的局限性,让他们认识到调与不调的利与弊,看到调解后的光明前景,释明利益交换的根本利害关系,切中当事人之间对立的症结,激活原、被告人宁可放弃部分诉讼请求,也接受调解结案的潜意识。

    二、吃透案情,分清罪错责任

    1、反复阅卷,了解真相。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重要环节,就是认真细致地做好调解前准备工作,为调解奠定良好的基础。我们对所受理的案件,无论大小都能做到认真审查全部卷宗材料,深入了解案件的发生、发展过程,努力掌握案情真相,从而分清罪错责任,让当事人信服。在开庭审理前,开展对被告人的社会背景调查,充分了解被告人的收支情况、家庭经济状况,确定被告人的实际承受能力,根据法律规定准确计算赔偿数额,同时掌握被告人的亲属关系,通过向双方当事人及其亲属、朋友讲解相关的法律知识,让他们充分了解应负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范围,让被告人清楚如果现在不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日后将要背负更加沉重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为下一步调解清障碍。

    2、疏理票据,去伪存真。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由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民事证据,因此,其真实性、准确性对正确处理附带的民事诉讼带来了一定难度,工作量也较大,有许多证据需要认真调查核实。实践中有些被害人为了多向被告人索赔,向法院提供了许多不真实的票据(如医疗、交通、误工等票据),不仅数额与实际发生有所不符,而且,有些票据是事实上根本没有发生的。因此,法官必须认真调查核实,客观公正地摆明利害关系,让当事人实事求是地对待民事赔偿问题。同时,对原告人向人民法院所提供的民事证据不全面的地方也予以指出,使双方当事人充分认识到法院是最公正、最讲理的地方,会积极配合法官做好调解工作。

    3、态度平和,掌握“火候”。法官接待当事人必须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如果态度过于急燥、蛮横,当事人就会误解法官对自己有成见,甚至会产生倾向对方当事人的想法;如果随意在当事人面前与同事说笑、打闹或者接打电话时过于兴奋,当事人也许会认为法官轻浮,没有同情心(因为此时对原、被告双方来说都很沉重),从而不配合法官的调解,因此,法官的态度要平和,语气要诚恳,决不能让当事人产生法官偏袒一方当事人的误解。

    针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冲突,如果一开始就进行面对面地调解,很容易引起双方争执,甚至加重对立情绪,使调解陷入僵局。因此,法官先分别背对背地做一方当事人工作,将案件的起因、过错责任、按照法律规定应该承担的经济损失、被告人实际的经济状况等先渗透给被害人,使其宽容和谅解被告人并降低索赔数额。然后再耐心做被告方的思想工作,以被害人的伤残程度、给被害人及其亲属带来的精神痛苦及巨大的经济损失(甚至有的丧失部分劳动能力)来唤醒其良知,并讲明如果能赔偿,对被告人的刑事部分可以从宽处理,促使被告人及其亲属积极主动去筹措资金,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当双方的积怨消除,赔偿与索赔数额比较接近且相对合情、合理时,再将双方当事人召集在一起进行面对面的调解,这样就很容易水到渠成。

    三、因案、因人而异,寻找突破口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利益诉求尖锐对立,法官的调解工作也不能千篇一律,而是因案、因人而异,采取灵活多样的调解方法。

    1、用亲情打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往往情绪对立,一个认判,要钱没有,要命一条;一个是如果自己的诉讼请求得不到,就宁可一分钱也不要,非要处被告人重刑。对于情绪过激的当事人,法官要有足够清醒的头脑和足够的耐心,在他们情绪过激时先不要急于调解,而是和他们唠家常,以此掌握更多卷宗没有显示的原、被告双方家庭人员状况及经济状况,从而寻找其中的“软肋”,然后进行突破。例如:我们审理的被告人董庆祥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原、被告双方在案件未到法院之前已经由公安机关多次调解未果,为此双方情绪激化,矛盾很深,处理不好很容易上访缠诉。我们经过一系列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在了解了被告人家庭状况的情况下,我们找准其软肋,当他再次表示对判刑等什么都不在乎的时候,我们就将其瘫痪在床的父母及幼小的孩子端出,使这位孝子进退两难,痛哭流涕,终于想办法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

    2、让情操释怀。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双方当事人积怨很深,往往案件到达法院之前还经过公安、单位、朋友等部门及人员多次调解过,这不但加大了调解的难度,有的还无意当中造成了障碍。如有的案件我们好不容易剔除被害人那些不受法律保护的诉请,又苦口婆心地做通了被告人及其亲属的工作,这时被害人一看赔偿总额又翻脸不干了,称何时何地某某部门或人员曾调解到五万元他都没同意,现在反而降低到四万元了,从面子上也说不过去,并扬言宁可一分钱拿不到,也要求处被告人重刑。还有的被害人则得理不饶人,坚决不让步。这时法官不但要入情入理的说服教育,高度称赞被害人的素质、修养及高风亮节,还要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讲解“退一步海阔天空,让一分左右逢源”的处事情理,让他们正确对待这场“灾难”,尽早从这场恼人的纷争中解脱出来。

    3、借力调解法。当调解陷入僵局时,法官要在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是非责任的基础上,调动一切可调动的因素,因案制宜地邀请当事人的家属、代理人、单位领导、朋友等有关人员与其交流沟通,让情绪激动、坚定诉求的当事人多听取他所信赖人的意见和劝告,并从多角度释明法律、讲明道理,以众人之力做当事人工作,甚至帮助被告人解决经济上的燃眉之急。例如,我们审理的被告人雷木伦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被告人本身的经济状况虽然不好,但我们从侧面了解到他兄弟经济状况较好,而其兄弟因做生意没有时间照顾父母,年迈多病的父母长年生活在被告人家中。因此,我们将其兄弟找来,讲明如果不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告人将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那时他们的父母怎么办?如果兄弟之间能相互扶持一下,这也是对父母尽了一份孝,而且情同手足的亲兄弟即不希望彼此有难,也不希望给被害人造成更大的伤害。最后,兄弟之间终于伸出了援助之手,从而化解了这场纠纷。

    四、充分发挥群体“作战”的实力

    1、领导高度重视,提高综合素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处理不好容易激化矛盾,带来社会不稳定因素。所以,院领导十分重视此项工作,不但在关键时刻参与调解,还注重加强法官的自身修养,不断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为此,院领导在经费相对紧张的情况下,派法官外出学习并购买相关的书籍,还经常在一起交流调解的方法、技巧等,促进和提高整体的调解能力。

    2、让当事人避嫌,发挥各自优势。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除了事实与法律外,还交织着情与理、情与法、法与德的碰撞,法官不仅要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还要阐明情理、剖析是非、支持善良的道德风尚、鞭鞑社会的丑恶行为,不仅如此,法官还应当在不同利益的冲突中,在某些价值观念的取舍中作出判断,进行选择。这样就不可避免地与一些当事人的观念产生冲突,甚至认为偏袒对方当事人。另外,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个性特点,法官的个性特点与他个人的办案风格密切相关,一名法官一般以其相对成型的办案风格面对一个个个性鲜明的当事人。为了避免当事人对主审法官产生嫌疑,为了更好地展示每个法官的调解技能,有必要让合议庭其他成员甚至庭、院领导参与调解。

    3、强化由内而外,进行梯次调解。

    我们在进行群体“作战”时,并非一拥而上,而是由内而外,进行梯次调解。即,先由主审法官与合议庭内部进行调解,当调解陷入僵局时由庭领导参与调解,如果庭领导仍无法打开僵局,最后由院领导亲自参与调解。随着调解人员的逐步升级增加了调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使当事人越来越放心,对法官的信任程度逐步增强,也被法院的重视程度所打动,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例如,我们审理的被告人温猛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被害人是因为正常执行公务而遭到殴打的,因此得理不饶人,经过公安、单位领导到法院的合议庭、庭领导、院领导多次参与调解,终于感化了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

总之,我们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以“自愿、依法、民主、创新、事了”为原则,做到理与法结合,法与情相通,情与理相融,因案而异,灵活调解,加之庭后又向当事人作耐心细致的判后答疑工作,使近五年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均以调解结案,当事人的息诉服判率为100%。

                                            

责任编辑:李继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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