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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元购买近万个手机号码 三男子获刑

发布时间:2020-07-24 15:23:19


    “你买房子吗”“你需要贷款吗?”“你买保险吗”……生活中,如果你经常接到、收到这种骚扰电话和垃圾短信,不用怀疑,你的个人信息已经被泄漏。那么,买卖电话号码资源是否违法?近日,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给出了答案。

    2019年6月至7月,刘某坤与他人合伙在枣阳市北关开设“四海传媒工作室”,从事网络贷款引流推广业务。

    为开展业务提高业绩,刘某坤联系付某,出资500元求购公民电话号码,付某又联系李某昊帮忙购买。李某昊看到手机微信群里有人出售电话号码,便通过微信联系对方购买了500元的电话号码。

    2019年6月27日,李某昊通过文档将电话号码发给了付某。付某收到后,当日将该文档转发给刘某坤。刘某坤收到该文档后,于当日将500元钱微信转账给付某,付某于次日通过微信将此款转给李某昊。

    经鉴定,该文档中公民电话号码数量为9739条。

    2019年8月13日, 刘某坤投案自首,10月3日、4日,李某昊、付某先后被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坤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被告人付某、李某昊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9739条,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坤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付某案发后,能坦白其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昊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但其曾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据此,枣阳市人民法院依法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刘某坤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处付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处李某昊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官提醒:我国公民的个人信息受到法律保护,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责任编辑:王小宇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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