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敲诈勒索案件,被告人唐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2019年11月底,唐某某(女)与被害人刘某相识,二人一见如故,互留了联系方式,并在此后多次电话和微信联系。2019年12月4日,刘某与唐某某相见,二人因琐事发生争执,唐某某以到刘某单位、家里吵闹相要挟,刘某为息事宁人,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唐某某2000元。唐某某收款后,继续多次电话要挟,向刘某索要20000元。无奈,刘某向唐某某转账20000元。尝到甜头的唐某某再一次以到刘某单位、家里吵闹相要挟,向刘某索要10000元。刘某心想,唐某某得寸进尺,何时是个头。于是,他选择了报警。案发后,唐某某退出全部赃款。
界首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唐某某多次敲诈他人财物,对其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唐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且赃款已退出返还被害人,对被告人亦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唐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