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刘某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31日早上,被告人刘某驾驶小型面包车从家中出发前往会昌县庄口镇某液化气站灌气。被告人刘某将灌满液化气的29罐液化气瓶放置在面包车内,驾驶车辆途径会昌县文武坝镇水西坝红绿灯路段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查,被告人刘某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小型面包车不属于符合危险品运输要求的专用车辆。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驾驶不符合危险化学品运输要求的车辆运输装满液化气的液化气罐,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刘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予从轻处罚。综上,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