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销售伪劣产品案件,被告人林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扣押1875条伪劣卷烟并予以没收。
2018年12月20日晚,林某受雇驾驶载有伪劣卷烟的车辆,搭乘其外甥一起从福建省云霄县出发前往湖南省销售。21日早晨,途经江西省莲花县收费站出口处路段时,被莲花县烟草专卖局的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江西省烟草专卖局抽样鉴别检验,从林某驾驶车辆上查获的1875条香烟,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总价值人民币501329.68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明知他人非法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的卷烟,数额达501329.68元,仍为其提供运输服务,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林某受雇为他人销售伪劣卷烟提供运输服务,其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认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犯罪事实、性质等,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