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判决被告段女士返还原告赵先生60%的婚约彩礼。
2019年9月,赵先生与段女士经人介绍相识,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双方举行订婚仪式,赵先生将8万元彩礼全部交于段女士,但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之后,赵先生与段女士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今年春节后,赵先生与段女士开始分居并要求解除婚约。期间赵先生多次找到段女士协商返还彩礼事宜,均遭到拒绝,无奈之下,赵先生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给付彩礼是男女双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而给予和收受的,当男女双方的婚姻目的不能实现时,给付彩礼的一方有权要求收受彩礼的一方返还彩礼。本案中,原告赵先生按照当地风俗习惯给付被告段女士彩礼,既有现实性,也有目的性和无奈性,本身蕴含着以与对方结婚为前提。现双方因故未能结婚,与当初给付彩礼的本意明显背离。因此,对于双方没有形成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彩礼应当退还。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的实际情况,酌情按照收取彩礼的60%返还为宜。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