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李凤 王海波)日前,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李某华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18日、6月20日、6月23日,被告人李某华在南昌县的家中二楼客厅,3次容留他人吸毒毒品。其中容留龚某吸食毒品3次,容留李某吸食毒品2次。
2020年6月30日,民警将被告人李某华抓获归案。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华曾因犯盗窃罪、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08年11月2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华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李某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华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