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黑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使用及追偿管理细则(2019年修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案件专项救助资金管理使用规定(试行)》规定,结合我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案件实际,本委员会确定对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案件中受害人死亡、一至十级伤残,申请执行人家庭经济极度困难且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给予救助。现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救助人名单予以公示(详见附表),公示期从2020年10月23日至2020年10月29日5个工作日。 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向省法院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案件专项救助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反映,监督电话:0451-82794545。
附件:/upload/file/20201023/20201023135100_83626.xls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案件专项救助工作委员会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