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5日,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雷某某等六名被告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当庭送达刑事判决书,六被告人均服判,未提出上诉。该案是铜陵中院自实施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三合一”审判以来,审结的首起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2020年1月,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市面口罩紧缺,王某打算购进口罩进行销售牟利。1月24日,王某通过韩某某联系到江某某,江某某联系到凌某购买口罩。凌某将此事告知其父亲凌某某,凌某某从雷某某处购买口罩并加价转售给王某。1月25日,六被告人明知是仿冒3M商标的劣质口罩,仍在桐城市某镇附近交易了2万余只,当晚,王某转账支付给凌某某132500元,凌某某转账支付给雷某某80000元,凌某某转账支付给江某某20000元,江某某自留6500元后转账支付给韩某某13500元,后江某某又找凌某索要了1000元。
王某通过微信朋友圈等途径,将其购买的口罩向社会销售。在路过铜陵市时,王某通过顺丰速运公司将口罩发往河南洛阳、郑州等地。在铜陵物流公司,王某以每只12元的价格,将1950只口罩卖给娄某某,得款23400元。
1月26日,娄某某发现口罩系假冒“3M”口罩,经与王某联系退款未果。1月30日,娄某某向铜陵市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后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查,王某销售口罩的金额共计14.54余万元,非法获利2.35万元。
铜陵中院经审理后认为:雷某某等六被告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且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各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各被告人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雷某某、王某、凌某某、韩某某分别判处八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对江某某、凌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对各被告人分别判处2万至8万元不等的罚金,没收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15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