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廖长春)因工地结算工钱一事引发纠纷,男子一气之下,将人推倒在地,结果造成他人受伤。近日,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以被告人肖某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赔偿经济损失二万零七十元三角四分。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8日10时许,因工地结算工钱一事,邓某凤与肖某荣引发纠纷,随后双方发生争吵,一气之下,肖某荣将邓某凤推倒在地,导致多处受伤,之后被告肖某荣及邓某凤丈夫等人将邓某凤送医院检查住院治疗。当日,肖某荣经公安机关传唤接受调查。4月28日,经司法鉴定所伤情鉴定,邓某凤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第3骸椎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荣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据此,该院依据本案具体案情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