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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上虞一挥刀抗拒执行者获刑

发布时间:2020-11-20 10:27:54


  近日,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被告人莫某挥刀抗拒执行一案,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莫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没收作案工具菜刀一把。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1日,上虞区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莫某及上虞某化工有限公司等应支付浙江某化工公司货款及利息合计987497元,限于2019年8月31日前付清。2019年9月16日,上虞区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莫某等履行执行通知书指定的义务。案发前,已到位标的额119645元。

  今年9月17日下午,上虞区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会同上虞公证处工作人员前往莫某住处强制执行时,遭莫某持刀威胁、恫吓、谩骂,后上虞区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在控制莫某过程中因其反抗而受伤,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莫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法院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莫某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于锡龙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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