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帮助外国客户套现洗白赃款 两男子分别获刑

发布时间:2020-12-01 14:58:49


    11月26日,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被告人王某、李某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被告人王某经营某虚拟币买卖生意。2019年11月份,王某开始帮助两外国客户购买某虚拟币,双方约定采取线下交易方式,由王某提供微信和支付宝账户收款二维码、银行卡等收款工具,该两外国客户委托国内朋友向王某提供的收款账户转账,支付购买某虚拟币款,王某在收款后购买某虚拟币交付给该两外国客户,并收取8%-10%的手续费。

    2019年11、12月份,王某银行卡因收款被司法冻结,后其微信和支付宝账户分别被冻结,并提示交易涉嫌欺诈,王某知道两外国客户资金系诈骗犯罪所得,但为了拿到高额手续费,就继续收款帮助购买某虚拟币,并找其朋友李某帮助其收款。王某多张银行卡收款893364.79元、微信账户收款34000元、用其继父周某银行卡收款145500元、找李某帮助收款108263元,共计1181127.79元。

    被告人李某知道王某的微信和支付宝账户因为收款问题被限制交易,也知道王某因为收钱问题被外地警察找过,在自己微信账户因为收款被限制交易并提示资金涉嫌欺诈之后,知道其帮王某所收钱款系诈骗犯罪所得,但在利益的驱动下,继续帮助王某收款,共计108263元。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李某分别于2020年4月17日、2020年4月18日被抓获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两外国客户购买虚拟币的资金,系诈骗犯罪所得而收取,并以明显异于市场的价格,通过买卖虚拟币方式,帮助该两外国客户套现,协助将诈骗犯罪所得转移至境外;被告人李某明知王某收取的客户资金系诈骗犯罪所得,为了谋取高额利润,向王某提供微信、支付宝资金支付结算账户后,又帮助王某转账。其中,被告人王某涉案数额为1181127.79元,被告人李某涉案数额为108263元,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属情节严重。鉴于被告人王某、李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根据两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小宇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