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明知弟弟实施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仍为其提供资金账户,却因此行为触犯了洗钱罪获刑。近日,被告人陈某甲因洗钱罪被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并判处没收违法所得。
经查明,被告人陈某甲和陈某乙(另案处理)系亲姐弟。2019年至2020年6月期间,陈某乙多次大量从他人处收购银行卡四件套贩卖给上线。陈某甲明知陈某乙长期非法买卖银行卡,仍提供银行账户给其用于掩饰违法收益。2020年4月份,陈某乙从江某、叶某(均另案处理)处购买14套银行卡四件套贩卖给上线,并叫上线将卖上述14套银行卡的结算资金6万元转入陈某甲的银行账户。2020年4月28日陈某甲明知该资金是贩卖银行卡的违法资金,仍帮助陈某乙接收并确认上述6万元违法资金是否到账,并且在资金到账后,在陈某乙的指示下对资金进行相应的处置。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被陈某某明知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所得,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账户,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部分退赃等量刑情节,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