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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8·03”持枪抢劫金店案宣判

发布时间:2020-12-08 10:47:49


  12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8·03”持枪抢劫金店案一审公开宣判,两名被告人1人被判死刑,1人被判死缓。

  2019年8月3日20时许,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一金店发生一起持枪抢劫案,致1人死亡。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武某某、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枪共同抢劫财物价值共计28万余元,数额巨大,为了抢劫财物杀人,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二人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系共同犯罪。

  最终,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武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牛某某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责任编辑:于锡龙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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