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化身为“中间人”,以其亲戚开有石灰厂每月能销煤为由,对煤老板进行诈骗。2015年9月25日,广西平南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合同诈骗罪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陈永丰犯合同诈骗罪,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陈永丰的犯罪所得人民币77548元返还给被害人周某某。
2011年2月份,被告人陈永丰以其有亲戚在平南县开有石灰厂每月能销煤为由,通过韦振联系被害人周某某做煤生意,口头约定由被害人周某某以每吨1300元的价格将煤发往平南县销售。2011年2月19日,被害人周某某将一车煤发往平南县,2011年2月20日中午,被告人陈永丰接车后将该车煤以每吨1100元的价格卖给平南县丹竹镇的东合石灰厂,得货款86548元,除了支付运费9000元外,被告人陈永丰携余款77548元逃匿。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永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变卖得货款后逃匿,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了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永丰犯合同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永丰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永丰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法院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