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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自己的银行卡为赃款取现、转账 三男子获刑

发布时间:2021-03-11 13:47:44


    近日,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判处三男子二年四个月至一年十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至5月,被害人吴某某(瑞金女子)在抖音上认识了一名中年男子(身份待查),该男子以邀请吴某某一起在网络投资平台投资赚钱为名,骗取被害人吴某某110万元。银行资金流水显示,诈骗人员将被害人吴某某的资金,通过多个银行卡、支付宝账户多次流转,最后安排多人从银行柜台、ATM机分散取现提走,其中被告人孙某某取现4万元,被告人孙某甲取现6万元,被告人梁某某取现3.7万元。

    经查,自2020年4月底,吴某(已被查获)邀被告人孙某某、孙某甲、梁某某转账、取款,并承诺支付报酬。被告人孙某某、孙某甲、梁某某明知转入其本人支付宝、银行卡的资金系违法所得,为获取非法利益,仍在吴某的安排下多次通过本人持有的多张银行卡,帮助他人将违法所得从银行取现、转账,其中被告人孙某某取现、转账共计88万元,被告人孙某甲取现、转账48万元,被告人梁某某取现、转账共计2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孙某甲、梁某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三被告人均有自首情节、且愿意接受处罚,被告人孙某某另有规劝同案犯自首的立功情节;遂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孙某甲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责任编辑:王小宇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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