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章翠云)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过失致人死亡案,被告人黄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20年1月16日,黄某驾驶石油公司运输车辆载着妻子文某在高速上行驶,期间黄某与文某因琐事发生口角,黄某拿起车上放置的两个水杯朝文某扔去,其中一个水杯砸在文某左手手臂上,随后黄某将车停在应急车道上。此时,文某解开安全带准备下车,黄某则用右手抓着文某的衣领,将文某拉向驾驶室并朝文某左侧肩部打了两拳。文某被打后下车,黄某也下车将文某强行推回车上。上车后文某情绪非常激动,黄某不顾文某的激烈情绪,仍未停止与文某争吵,致使文某打开车门扬言要跳车,但黄某仍未减速停车,并继续与文某争吵。之后,文某便从正在行驶的油罐车副驾驶位置,转身用右手抓住门把手,左手抓住座椅停留数秒后跳下车。文某跳车后,头部受伤,后经救治无效死亡。
经鉴定,文某符合枕部作用于较大平面物体的减速性运动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油罐车时,与受害人文某发生争吵,在文某情绪不稳并表示要跳车时,黄某没有及时进行阻止,仍继续争吵,致使文某跳车后经抢救无效死亡,黄某的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依法处罚。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黄某亲属与受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协议,由黄某赔偿受害人亲属人民币40万元,取得受害人亲属谅解,对黄某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可以对其适用缓刑。综合考虑本案犯罪事实、情节等因素,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