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许桃萍 汤蕾蕾)饮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摩托车,造成本人受伤、车辆受损,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该起案件,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朱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20年12月,被告人朱某饮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搭乘朋友行至萍乡某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车辆侧滑倒地,造成其本人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朱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4.04mg/100ml。经交警大队认定,朱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朱某受伤被送医院救治但安排他人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当从重处罚。综上,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