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三人锯取野生红豆杉枝丫获刑六个月

发布时间:2021-03-19 14:47:35


  中国法院网讯(向存丹 付丽姝)近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起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案,经承办法官充分释法明理后,上诉人主动申请撤回上诉,二审予以准许。现一审判决已生效,三人分别获刑六个月。

  2019年8月27日,被告人何某、秦某、幸某在途经重庆市巫溪县红池坝某山崖处时,何某发现山崖边有一株2米多高的疑似红豆杉树,遂让秦某、幸某锯断后带回剥树皮泡水喝。何某找来一把锯子,交给秦某,由秦某、幸某爬上悬崖将其中较细的分杈锯断。后秦某将树干裁成60公分左右长的三节。三人回到住处后,何某、秦某将红豆杉树皮剥下泡水喝。后何某、秦某被森林派出所民警抓获,幸某得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经重庆市林业司法鉴定中心结合对鉴定对象生长地的现场勘查与分析,鉴定案涉红豆杉为野生树木。根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1999年),确认其属于国家Ⅰ级保护野生植物。

  一审法院经依法审理后认为,野生红豆杉是国家I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被告人何某、秦某、幸某共同违反国家保护野生植物的规定,使用刀具对原生地天然生长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红豆杉非法毁坏截取,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认定其犯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对被告人何某、秦某、幸某以犯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没收作案工具。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何某、秦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中,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对二人进行充分释法明理,让其认识到野生红豆杉的重要生态价值以及保护珍贵濒危野生植物的重要意义,最终,二人主动申请撤回上诉,合议庭予以准许。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九条规定,“国家保护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采集野生植物或者破坏其生长环境”。第十六条规定,“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被锯取的红豆杉树径较大,尽管被告人何某、秦某、幸某只是截取了红豆杉的部分枝丫,未曾导致红豆杉死亡,但经林业专家现场勘查,案涉红豆杉为国家一级野生保护植物,属优良珍贵物种,被告人的锯枝行为对其损毁程度较为严重,影响了原植株的后续生长,对其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量刑适当。

  法官提醒,野生红豆杉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但其生长速度较慢,野外生存繁衍能力弱,种群数量稀少,毁坏容易,再生很难,是世界珍贵濒危植物种群之一。此外,多年来,社会上有说法称红豆杉对多种晚期癌症疗效突出,用红豆杉的茎叶泡水能防癌。经科学验证,红豆杉中的“紫杉醇”有治疗癌症的科研药用价值,但其不能溶于水、酒,且提取“紫杉醇”的技术非常复杂、加工程序严密,将红豆杉直接泡水、泡酒没有任何作用,反之红豆杉本身具有一定的毒性,多食可能会中毒。

责任编辑:于锡龙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