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万明之 王海波)日前,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刘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26日,被告人刘某在其南昌县的家中容留徐某(另案处理)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2020年5月27日,被告人刘某在其南昌县的家中容留周某(另案处理)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2020年6月1日,被告人刘某在其南昌县的家中容留黄某(另案处理)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2020年7月22日,被告人刘某主动到南昌县公安局投案。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刘某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