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高某等6人为启动其建立的水果交易市场,以散播某公司经营的水果市场即将拆迁的虚假信息、使用给予在某公司水果市场经营的商户现金钱款的方式,促使商户集中搬离某公司经营的水果市场,入驻高某等6人经营的水果交易市场。
2017年,包头市稀土高新区食药局和工商局认定高某等人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罚款20万元。随后,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高某等人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共同赔偿经济损失1085万余元。
一审法院驳回了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改判认定高某等人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停止侵权,赔偿某公司经济损失150万元以及合理开支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