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武小雅)近日,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张某因盗取他人钱款,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张某与周某为好友。今年2月期间,周某经常邀请张某到家中做客,一来二去张某对周某家便非常熟悉。一日,张某趁周某家无人之际,将其家中的北侧卧室梳妆台上黄色牛皮纸信封中的11800元现金窃取,后将现金藏匿在车的后备箱备胎处的夹缝中。案发后,侦查机关将涉案赃款收缴返还被害人周某,张某取得被害人周某的谅解。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案发后,涉案赃款已全部返还被害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取得被害人谅解,且张某认罪态度好,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诉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