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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新会法院判决排污企业赔偿养殖户损失

发布时间:2021-06-25 10:09:41


  近日,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污染环境责任纠纷案件作出判决,判决排放污水致鱼大量死亡的公司向鱼塘养殖户赔偿经济损失9万余元。

  被告公司位于某河渠的上游,叶某在该河渠下游养殖鲫鱼、鲮鱼等鱼类,因养殖需要,时常从河渠抽水进鱼塘。2020年5月,叶某发现鱼塘出现大规模的死鱼,且河水散发着异味,遂将情况报告给当地环保部门。环保部门接报后开展排查,发现被告公司位于上游的水沟堵塞口泄露污水流入河道,叶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抽取河水入塘,随后发生死鱼。叶某遂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合计18万余元。

  被告公司声称,叶某的鱼塘距其公司厂房约1公里,沿途有多个鱼塘,最靠近叶某的鱼塘没有出现鱼类死亡的现象。叶某鱼塘出现死鱼直接原因是扩建鱼塘以及投放鱼类密度过大,与其公司没有因果关系。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公司在未向当地环保部门申请新增建设项目办理环评手续的情况下,擅自进行大红柑榨果汁生产,并且没有按要求回收水沟内的污水,也没有注意堵塞口的情况,处理不当导致堵塞口发生泄漏,污水流入河渠。叶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抽取渠水,引致鱼塘鱼类大量死亡。经评估鉴定,法院认定叶某养殖鱼损失、鱼塘清理费用、租金损失等合计共9万余元。新会区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于锡龙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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