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许桃萍 汤蕾蕾)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刘某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王某及刘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均上缴国库。
2020年1月29日,被告人王某伙同被告人刘某来到萍乡,邀集他人组建工作室。王某出资租赁场地、购买设备并向被邀集人员支付提成,刘某负责工作室的日常管理。被邀集人员利用电脑网络通过游戏、微信、抖音、快手等社交软件,添加他人好友。之后,发布免费送游戏皮肤或手机的虚假消息,诱骗他人告知微信登录、支付的密码进行盗号,并将盗来的微信账号统一交由王某处理,并由王某寻找买家,以支付宝口令红包交易的方式,将窃得的微信号进行售卖。
2020年7月至10月,被告人王某、刘某组织朱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等人,在江西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小区房屋,通过骗取他人微信登录、支付的密码,取得他人的实名微信号后,贩卖微信号获利。期间,王某非法获利2万余元,刘某非法获利8千元。
2020年10月2日,被告人王某、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两名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刘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向他人出售,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王某、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刘某的亲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可对二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综上,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